(2)亲友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他处有住房的;
(4)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
3.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4.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现行规范实际测量。住房为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
(2)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对居住在同一处房屋内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均应统算人均建筑面积。
(3)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下列情形认定为住房面积:
(1)私有房屋;
(2)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转让的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出租的住房按住房面积认定;
(4)凡过去在动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拆迁安置协议或有关手续上的面积为准;
(5)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住房面积:
(1)租住的私有住房(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作为租赁补贴对象);
(2)借住的住房。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其他指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3)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4)孤老、烈属、病残等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
居委会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给《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于10日内调查、核实并盖章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居委会所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汇总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房办)。
2.审查
(1)区住房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会同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人口、住房、收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的,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