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6〕8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建设部、
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枣政发[2006]44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申请条件及申请登记程序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2.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城区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
4.家庭成员为2人或2人以上的,相互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条件确认
1.户的认定:
(1)按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一户一证;
(2)对于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婚后无房,父母有房,并且在同一个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处理;
(3)对于无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达到晚婚年龄的,按一人一户计算。
2.人口认定:
按居住地有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下列情况计算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农业户口除外),常居住在家的;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报至亲友处,其人口在父母处计算;
(3)对于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家庭,只按非农业户口人数计算人均建筑面积和租金补贴。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人户分离人员:即在此地有户口,但并未在此地居住;在此地居住,但并未在此地落户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