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6]77号文件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6〕7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60号文件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打击传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一个时期,我市传销活动出现反弹迹象,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引发了一些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到“平安枣庄”建设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打击传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将打击传销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建立打击传销的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枣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
二、突出工作重点,开展专项集中行动
各级、各部门要依照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查处“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以及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人员住宿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条件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利用互联网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重点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工作,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重点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彻底摧毁其组织网络体系。重点惩处传销组织首要骨干分子和在传销活动中集资诈骗、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分子,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现在起用一年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重点区(市)是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上述区(市)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务必使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弹势头得到遏制。其他区(市)也要保持警惕,基本杜绝经常化、规模化的传销活动。
三、明确职责,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