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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基础测绘的成果检测由具有测绘质检资质的法定检验单位承担。基础测绘的成果检测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当产品质量未通过法定检测时,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不合格产品整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对批产品进行整改或返工。检测单位要对整改后的产品质量进行二次加严检测,二次加严检测的样本量不得小于一次检测样本量。二次加严检测费用加倍收取,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监理单位平均分摊。

  第三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章 基础测绘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按质检和验收意见对成果作进一步修改后,凭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汇交通知单,在30日内完成基础测绘成果的汇交、归档工作。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果汇交回执后,方可认定该基础测绘项目完成。

  第三十四条 基础测绘资料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础测绘项目成果立卷归档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将接收的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基础测绘资料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省级动态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库,按年度进行更新,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基础测绘成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部门应当将其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成果更新的水系、道路、管线、居民地、植被、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等基本地理要素的变化情况及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具体提供方式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

  第三十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社会公益性事业或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的,应当无偿提供。

  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使用、复制、转让基础测绘项目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发改委会同江苏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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