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预算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专款专用,单独建帐,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省财政主管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基础测绘项目支出预算,经费开支应与预算口径一致。
第六章 基础测绘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把质量关,严格按照《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加强二级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督,推行项目监理制度∶
(一)基础测绘项目监理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监理方案,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基础测绘项目监理单位对测绘产品质量实行“优、良、合格”三级质量评定。质量评定按《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测绘成果按监理意见修改后经项目监理单位负责人复查审核确认签字后,方可移交测绘资料档案保管单位;
(三)经基础测绘项目监理单位判为不合格的测绘产品,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整个项目进行返工,直至产品符合设计要求为止;
(四)基础测绘项目监理单位核定为合格以上的产品,在下工序仍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影响下工序正常作业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下工序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修改,项目监理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延期损失费;
(五)经基础测绘项目监理单位核定为合格以上的产品,若用户使用时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返工并承担质量责任,项目监理单位应无偿重新组织项目监理;
(六)基础测绘项目监理单位应按项目进度编写半年和年度项目监理报告,将基础测绘项目监理情况统计表和质量分析报告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年度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结算的依据;
(七)基础测绘项目监理单位依据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际情况,在项目结束时按项目为单位编制项目监理总结报告和“项目承担单位综合能力评价报告”。
(八)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项目监理报告、成果质量分析报告、项目承担单位综合能力评价报告和基础测绘任务书、基础测绘项目合同履行情况,按年度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业绩评定,编制项目业绩档案,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今后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