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基础测绘项目进度计划、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方案,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做好项目生产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按照基础测绘任务书或基础测绘合同和有关技术设计书要求,认真组织基础测绘项目生产;
(四)对基础测绘项目质量负责,确保项目工程质量;
(五)按基础测绘项目监理单位的处理意见对产品及时进行修正;对监理不合格的项目或经监理合格,但在后续工序仍发现有不符合项目设计要求的产品,应无条件返工至合格。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6月、12月底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总体进展情况、质量情况,并对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经监理确认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和技术设计要求及时向省测绘资料档案保管单位提交完整的项目成果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整理的项目成果立卷建档材料应符合归档要求,并经测绘资料档案保管单位书面确认符合要求后,及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质检申请,同时提交测绘资料档案保管单位认可的“测绘科技档案建档/移交检验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人身、设备和资料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编制基础测绘项目竣工的经费决算。
第五章 基础测绘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测绘成本费用定额编制基础测绘年度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的要求向省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申报文本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基础测绘项目预算,调整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和基础测绘任务书、基础测绘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及时下达经费,并负责编制项目预决算和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