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办法
(苏发改区域发[2007]3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管理,确保省级基础测绘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基础测绘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江苏省测绘条例》和国家《
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测绘项目,是指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基础测绘项目。
范围包括∶
(一)建立与更新全省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与维护数据库;
(五)编制与更新全省行政区域图和地图集;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经费、质量、成果管理等方面。
市、县级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基础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指令性计划将基础测绘任务下达给承担单位,并签订基础测绘项目合同,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第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甲级测绘资质,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项目转让或分包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