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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管理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与缴费问题的通知


  五、确定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生效日期

  (一) 为规范统一和防止争议, 在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生效日期问题上,各区县社保中心和社会保险代理处应按以下两个原则执行:

  1、《协议书 》中的参保起始日期与《协议书》的生效日期一致。

  2、新参保与续保的参保起始日期为办理参(续)保手续的次月。

  (二)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确保在每月25日(每年2月为22日)前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所需的各项工作的前提下,方可与其签订《协议书》。

  (三) 各区县社保中心对社会保险代理处每月25日(每年2月为22日)前报送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业务信息应在月底前办理完毕。

  六、失业转就业参(续)保处理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金后且参(续)保的,经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保所应为其开具《停止领取失业金证明》(见附件一)。区县社保中心根据该证明,对停止领取失业金之日起60天内办理参(续)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连续缴费处理;超过60天的,则按初次参保对待,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设定医疗等待期(政策规定的连续足额缴费180天)。

  七、缴费中断处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在医疗等待期内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1个月及以上的,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

  (二)凡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含医疗等待期结束的)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因个人原因提出减员且缴费中断超过60天的,续保后,按初次参保对待,医疗等待期重新设定;灵活就业人员在中断缴费60天之内续保,可按连续参保对待。

  (三)凡因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原因造成中断缴费的时间,各区县社保中心不予办理补缴手续。

  八、参保协议书修订

  为使灵活就业人员较全面地获知本人与医疗经(代)办机构在参保与缴费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减少或避免争议。现对原《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补充协议书》的格式与内容进行了调整与补充,自2007年4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改版的《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见附件二),原协议书格式停止使用。各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做好启用新改版协议书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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