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管理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与缴费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7]19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与缴费行为,同时加强对医疗保险经(代)办业务的管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设二次扣款功能
为提高医疗保险费收缴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时上缴医疗保险费,在原每月12日(遇工休日顺延,下同)正常扣款的基础上,于每月25日(每年的2月为22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委托北京银行与邮政储蓄银行从参保人员《京卡》内或《邮政储蓄存折》中进行二次扣缴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在每月11日和24日(每年的2月为21日)前存入足够的现金,以保证扣款成功。
二、个人查询扣款信息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月中、下旬,到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或者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扣款信息,并同时查询存款余额(北京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96169;邮政储蓄银行客服查询电话:(010)11185)。如资金不足,灵活就业人员需及时存入足够的现金;如发现扣款不成功,请及时核查原因并与代理本人医疗保险参保事务工作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核实。
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在每月月初与其所在的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查询,或者到社会保险代理处直接查询医疗保险费扣缴情况。
三、个人信息变更修改
当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代理处、区县社保中心提供的与缴费、享受待遇以及与其保持联系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其应在每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代理处办理个人信息变更手续,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变更之月的25日前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区县社保中心在月底前完成信息修改工作。
四、缴费标准定期公布
市社保中心于每年3月下旬公布新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该标准于每年4月正式启用。社会保险代理处应在接到市社保中心通知后予以公布,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与社会保险代理处联系,咨询新年度的个人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前存入足够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