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交通局牵头负责联席会议的全面工作,并承担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牵头负责督促区(市)严格出租汽车市场准入、规范经营权有偿使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验收各区(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
(二)市建委负责协助配合市交通局,搞好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工作。
(三)市法制局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制订、修改出租汽车市场相关政策和文件的起草工作,并参与验收各区(市)出租汽车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物价局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督促区(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并参与验收各区(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
(五)市发改委参与督促区(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
(六)市公安局负责督促区(市)打击盗抢出租汽车、抢劫司机财物、非法营运黑恶势力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区(市)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交通秩序。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七)市监察局负责对各区(市)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监管工作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严重侵害出租汽车企业或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违章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八)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督促区(市)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九)市工商局依法组织对出租汽车行业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与监管,参与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十)市物价局商市财政局负责清理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标准,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指导出租汽车行业适时调整出租汽车价格。
(十一)市地税局负责清理规范涉及出租汽车税收标准,参与制订和指导区(市)税控计价器的使用和票据的提供工作。
(十二)市质监局负责清理规范涉及出租汽车计程计价器标准计量工作,参与指导区(市)计程计价器标准的计量核准工作。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会议纪要和简报的编写,以及有关文件印发工作;督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协调处理清理整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联络工作;承担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的统计、测算工作;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