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的通知
(杭政〔200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通知如下:
一、重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必须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
(二)坚持科学决策。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经济社会问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多个比较方案。
(三)坚持民主决策。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区、县(市)的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认真征求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团体的意见。
二、重大事项决策范围
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需要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市政府规章;
(四)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点专项规划、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五)审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区域和地段控制性详规等重要建设规划;
(六)审议重大建设项目与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1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
(七)审议重要的改革方案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物价等方面的重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