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24日)废止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津科发工字(1999)139号)
一、 为促进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津政办发(1999)12号文件及国家科技部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天津市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负责。
三、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委员会负责认定。
四、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包括下列九个领域:
1.微电子科学与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2.新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品;
3.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4.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5.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6.环境保护与环境生态技术及其产品;
7.地球、空间、海洋技术及其产品;
8.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9.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市科委将根据国家科技部制定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发布天津市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
五、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