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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修订)[失效]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得要求区、县(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审批公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及《杭州市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送;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努力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研究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制约,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每季举办一次学习会、每年召开一次务虚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扩大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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