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4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7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政〔200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积极实施“五大战略”,引领“和谐创业”,破解“七难问题”,建设“名城强市”,构建平安、法治、和谐杭州,全力打造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努力实现杭州从中等发达水平向发达水平的历史性跨越。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