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公开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供批文编号;不能提供批文编号的,应当提供地理位置图、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时间等信息;
(四)申请公开某地块的城市规划信息的,应当提供地理位置图;
(五)申请公开城市规划部门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提供足以明确政府信息范围的相关资料。
前款所称“地理位置图”,可以是正式出版发行的广州市地图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出具的测量图(原件或者复印件),图上应准确标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所涉的地块位置。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六条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的,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受理,并且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回执。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存在当场可以纠正的瑕疵的,工作人员应当指引其进行修改,经修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公开权利人的申请有部分不属于被申请的城市规划部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对于其中属于被申请的城市规划部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部分的申请,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公开权利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城市规划部门在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政府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虽然是城市规划部门在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政府信息,但不属于城市规划部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城市规划部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但是不属于被申请的城市规划部门受理范围的;
(四)公开权利人不能提供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有关身份证明文件的;
(五)公开权利人不按要求填写立案申请表的;
(六)公开权利人不能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相关线索资料,以至无法或者难以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权利人以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或者咨询内容的;
(八)公开权利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