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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的通知

  (八)城市规划部门依法可以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办理过程中,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部门提交的申请资料;

  (二)城市规划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掌握的涉及企业的人力配备、技术力量、设备状况、工艺流程、尚未公开的经营盈亏状况、管理经验、建设项目的银行存款证明等商业秘密以及涉及个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联系电话、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属于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办案过程文件;

  (二)审议、讨论中的规划方案、建筑设计要点、建筑设计方案,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九条实行预公开的除外;

  (三)制定、审议中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草案,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九条实行预公开的除外;

  (四)公文往来中已加密的文件、资料、图纸等;

  (五)正在违法建设调查阶段的证据和其他材料,复议、诉讼中的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浏览城市规划部门的政务公开网站、阅读城市规划部门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信息、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档案、向城市规划咨询部门进行咨询和依申请公开等多种方式了解城市规划部门在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为了有效利用行政资源,公开权利人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尽量先通过其他方式查询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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