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规划部门根据《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九条、第
十条和第
十九条的规定,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城市规划部门根据《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五)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六)属于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城市规划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规划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程序;
(三)城市规划部门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四)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
(五)依法定程序批准并已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以上层次的城市规划的主要信息;
(六)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和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主要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工作秘密的除外。本规定生效前批准和核发的上述证件(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应当逐步予以公开;
(七)城市规划部门根据《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
十九条实行预公开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