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经费有保证,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财务年度预算;企业年度技术开发经费总额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

  六、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

  (一)市级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由杭州市经委牵头,根据全市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择优认定。

  (二)企业申报市级技术中心,应填写《杭州市技术中心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一)、《杭州市技术中心项目立项建议书》(附件二),由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经发局(计经局、经贸局)签署意见后报杭州市经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杭州市经委申报。经组织评审认定后,颁发市级技术中心证书。
  七、技术中心的评价

  (一)经认定的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并按照《杭州市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认真填写《杭州市技术中心评价自查表》(附件三)和相关材料。企业将技术中心年度总结、评价表及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经委。无主管部门的直接上报市经委。

  (二)市经委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据《杭州市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技术中心年度总结、评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对技术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核查,最后确定评价结果。

  (三)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价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则取消其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八、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建立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重点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市级技术中心作为推荐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二)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本企业负责筹集。技术中心在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

  (三)根据杭州市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资助及奖励。

  (四)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在税前扣除。盈利的工业生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的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外,报县以上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以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到零为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