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3月3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应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一个时期执法检查的重点。特别要加强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执法检查要有计划地进行。执法检查的计划应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的时间和要求等。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厅在每年代表大会后一个月内拟定,报主任会议批准。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需调整的,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本省有关的市人大常委会,并印发常委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