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作为推荐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重点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省、市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3、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和被评定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资助和奖励(具体政策另定)。
第五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每年度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送市经委办理更名等手续,市经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国家、省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技术中心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3、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有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以及环保事故。
市经委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材料和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无故不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市经委将给予警告,并督促所在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市经委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暂行办法》(杭经技术[2003]474号、杭财企一[2003]835号、杭地税二[2003]2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