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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技术中心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制,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一式2份加电子文档),申请材料包括:《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
  2、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技术中心的认定条件,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委。
  3、市经委依据《杭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同时组织委内各行业处对本行业企业进行综合排名。
  4、市经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审结果、各行业处对本行业企业的综合排名、行业联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择优确认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经市经委审定同意后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四章 评价

  第九条 依据《杭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
  1、经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应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并于规定日期内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2份加电子文档)加盖公章后,报主管部门(与认定申请程序相同)。
  2、主管部门对所属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经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经委。评价材料包括:《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3、市经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杭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对技术中心年度总结、评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4、市经委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结合企业技术中心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确定评价结果,并通报企业。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低于合格线;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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