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开发共性、关键性技术。负责行业和区域特色产业的服务,分析市场需求,跟踪和研究行业及企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工作目标是增强广大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三章 认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制,每年受理一次。
第六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自主创新意识,重视技术进步,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2、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在我市各主要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具有稳定且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中心财务实行单独建帐。
4、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科研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
5、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人员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中心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职工总数的50%;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0人。
6、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与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上年度赢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无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境事故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