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进行资助,对经评价为优秀的研发机构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1.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项目资助。
2.对企业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合资兴办的分支机构或企业中央研究院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资助。
3.对被评定为优秀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十三)以企业为主体,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合资兴办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工业实验基地、试验基地,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允许增挂杭州市研究所(院)牌子。
(十四)市属科研院所改制为企业后组建的研发机构,允许使用原科研(院)所名称。
(十五)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合作,单向引进或双向共建的企业研发机构的专门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科研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十六)企业收购海外科研机构、在境外设立研发平台,有突出贡献的,经综合评定,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可根据其投资额给予不高于3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十七)跨国公司在杭设立的研发机构,积极参与杭州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并向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输出或转让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且有显著贡献的,经综合评定,给予跨国公司适当奖励。
(十八)企业研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生产达不到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精度要求的仪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十九)对外资研发机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根据规定可申请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二十)企业研发机构中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华侨专家的人员,其携运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十一)鼓励研发机构为社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研发机构参照平台建设资助方案予以资助。
四、附则
(二十二)原有政策文件与此相抵触的,以此件为准。
(二十三)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