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经委、科技局、发改委根据各自现有的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的有关组建、认定和评价规定,制定统一的《杭州市企业研发机构认定与评价指标体系》(分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
(五)由市经委、科技局、发改委联合建设信息与资源共享的杭州市企业研发机构信息网络与监测系统。
(六)申请认定杭州企业研发机构的前提条件:
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研发机构建立运行1年以上。
2.企业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3%;研发机构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3.企业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4.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研发机构主任,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意识,重视技术进步,关心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发展。
5.企业具有较为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其主导产品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6.企业研发机构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研发机构的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制。已建立研发机构且符合认定前提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办法明确的研发机构类型,向市发改委、经委或科技局提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请。
(八)市发改委、经委和科技局根据第(三)条工作分工,每年组织一次杭州市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工作。为保持与国家、省有关企业研发机构名称的衔接,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分别授予企业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企业研发中心牌子。
(九)已经认定为国家、省级的各类研发机构如需享受杭州有关扶持政策,须到有关部门备案。
(十)市发改委、经委和科技局对已认定的杭州企业研发机构定期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奖励企业研发机构的主要依据。
(十一)企业研发机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择优推荐申报省、国家级研发机构;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取消企业研发机构称号。
三、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