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精神,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加强企业研发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一)企业研发机构是指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的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载体。企业研发机构是杭州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依托力量,也是杭州自主创新载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经认定的以下7类企业研发机构:
1.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高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
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4.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合作兴建的研发机构。
5.企业参与兴建(投资比例不低于30%)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杭州分支机构。
6.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合作建立,设在企业的中央研究院等研发机构。
7.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设在企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工业实验室、试验基地、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
除第1、2类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外,其余均为按《
公司法》建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
二、认定评价
(三)在杭州市自主创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企业研发机构按不同类型实行部门分工管理负责制。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第2类(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国家高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第5类(国家级科研院所杭州分支机构)的认定与评价等管理工作;市经委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第1类(企业技术中心)、第4类(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合作新建的研发机构)、第6类(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设在企业的中央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的认定与评价等管理工作;市经委与市科技局共同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第7类(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设在企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工业实验室、试验基地、中试基地等研发机构)的认定与评价等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企业研发机构第3类(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与评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