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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委关于下达杭州市二00七年地方电厂(热电厂)发电量计划的通知

杭州市经委关于下达杭州市二00七年地方电厂(热电厂)发电量计划的通知
(杭经能源〔2007〕112号)


各有关县(市)、区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供电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杭州市工业、城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下达2007年6000千瓦及以上非统调地方电厂发电量计划的通知》(浙经贸电力〔2006〕747号)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落实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工作大纲的通知》(国家电网发展〔2007〕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2007年地方电厂(热电厂)发电量计划下达给你们(见附表)。请按以下要求认真执行。
  一、2007年发电量计划适用于目前已投产运行机组及已明确在2007年新投运的机组。
  二、2007年的发电量计划,是按各电厂2006年底的发电设备容量、今年投产新机组的平均设备容量(已批复)及“以热定电”、适当向节能环保高效机组倾斜的原则安排的,并根据年度指标进行分月平衡。地方电厂(热电厂)的年发电量须按计划总量从严控制,根据下达的月度发电量计划进行控制。无特殊原因超发的电量,各电力部门当年应不予结算。
  由于电网系统原因或应有序用电要求进行顶峰发电的超发电量,以及省增加的发电量和经市经委同意在市预留指标计划内调整的发电量,应给予相应计划调整和及时结算。
  三、为充分考虑各热电厂生产运行中“热电平衡”和季节性生产的实际情况,对各月度发电量计划需要调整的企业,在其年度发电量计划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可根据生产实际、供热量、检修等特殊情况,提前10个工作日向杭州市电力局提出下月及后几个月的计划调整报告,并抄报市经委。全年调整次数不超过4次。
  四、各县(市)、区供电部门和经发局,按计划分配原则,请尽快将计划指标分解安排到各电厂,实施发电量计划管理,无特殊原因不得超计划发电。并将计划上报市经委和市电力局。
  五、各电厂要严格按照国家《节能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电力法》和《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能源政策、方针的要求,加强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健全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能源计量、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热电厂要严格控制非事故状态下的降温降压供汽,禁止抽凝机组纯冷凝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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