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建发〔2006〕360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切实做好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保障踏勘工作的公开、透明、合法、廉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市建委或区、县(市)建设局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现场踏勘,是指市或区、县(市)建设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对建设工程场地是否符合施工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活动。
第三条 市建委市场处负责由其受理的申报工程的现场踏勘工作;各区建设局按照《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长建发〔2006〕86号)的要求负责由其受理的申报工程的现场踏勘工作,县(市)建设局负责由其受理的申报工程的现场踏勘工作。
第四条 工程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廉洁的原则。
现场踏勘时不得少于两名现场踏勘人员,并应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市建委或区、县(市)建设局必须进行现场踏勘。但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改造工程、装饰工程和非城市主干道的市政管线工程可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踏勘。
第六条 市建委或区建设局应当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