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检查。市协调小组在对各县市区自查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每个县市区选择2至3个通村道路建设项目,采取市县乡(镇)三级联动的办法进行综合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期间重点开展跟踪问效,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视情况予以处理。凡自查发现并认真整改的问题,只掌握情况,不予以追究;对不认真进行清理、工程项目达不到规范要求的问题,分别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和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对复查后仍不认真整改的项目单位及所在地方,给予停止审批项目、停拨资金的处理;凡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建设资金或因失职渎职、滥用权力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重大损失,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腐败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总结报告。各级交通、监察部门对专项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
此项效能监察工作方法以看、查、听的方式进行。即看项目建设有关资料;查帐目、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情况,调查群众举报和在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听取项目法人单位领导对工程管理、勤政廉政综合情况的汇报,以及职工和有关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对管理人员各方面情况的反映、评价。
四、效能监察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成立市通村公路建设项目效能监察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协调小组由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扶贫办主要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市监察局执法和效能监察室承担,负责组织协调,情况综合,检查督办等事宜。县市区可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于2006年8月31日前分别报市监察局、市交通局。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加快通村公路建设是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意义重大。各级各相关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增强工作责任感。各级各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始终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廉政勤政作为工作重点,将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行政。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效能监察的重点放在跟踪问效上,注重整改,强化监管。特别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全程的跟踪监察和严格的现场复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要把效能监察和调查研究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通村公路建设项目有效监管的新途径,确保全面完成我市通村公路建设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