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加强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凡是按城市规划,由政府投入、单位划拨、社会资助的社区工作用房产权归社区居民委员会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其产权或挪作他用。规划、土地、建设、房管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协助、督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把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公共建筑规划进行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批新开发小区的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置包括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在内的管理服务和文体设施建设用地,纳入详细计划并严格把关。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对规划确定应当建设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而未建设的,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民政部门要监督检查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防止擅自改变用途。
(十九)大力改善社区环境。建设、城管、公安、民政等部门和电力企业要重视社区道路、照明、污水处理、公厕、交通、地名标志等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综合执法和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社区绿化、硬化、亮化、净化、美化。要广泛发动社区单位、居民积极参与共建美好家园。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研究加强老住宅区和杂居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措施,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六、进一步解决好社区建设经费,强化社区工作保障机制
(二十)统一社区工作人员经费、业务工作经费和社区党务活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专职委员或专职工作者共按5名核定,纳入财政补助范围,人员经费按照各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核定,比照同类标准解决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城区社区工作人员经费按每人每年10000元标准计算,社区业务工作经费按每100户(常驻户)每年1000元的标准计算,社区党务活动经费按社区党员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计算。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和各部门按“费随事转”支付给社区的经费,由相关部门与社区协议约定。
(二十一)统筹解决社区经费。将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专职委员或专职工作者人员经费、社区业务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城区按市、区5:5比例承担。对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兼职委员,可根据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给予适当经济补贴,具体标准和经费由各区政府确定。各县市要合理确定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专职委员或专职工作者待遇和业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