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由活动举办者与有关志愿服务组织签订专项志愿服务协议。
承担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其他志愿服务组织共同开展志愿服务。
大型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的招募,可以通过组织招募或者社会公开招募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社区服务项目,制定服务计划,招募志愿者。
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与社区内的志愿服务对象签订长期志愿服务协议,安排志愿者提供长期服务。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条 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志愿者标识。
志愿者完成志愿服务后,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为志愿者提供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志愿服务证明格式,由省志愿者协会统一制定。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包括下列来源:
(一)政府财政支持;
(二)社会捐赠;
(三)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志愿服务经费应当专款用于志愿服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志愿服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人和资助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志愿服务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志愿服务组织的宗旨,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