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首席代表的工作职责
1、对本部门委托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2、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督促本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和本部门各业务科室,开展各类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承办、督办、审批、反馈等日常工作。
3、负责并实施涉及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综合受理、“绿色通道”建设、电子化(网上)审批、政府信息公开等各项工作。
4、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本部门的名义签署行政许可决定。
5、对涉及国家、省、市有关明确规定,不能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负责做好与有关审批责任人(或部门领导)的联络等工作,并统一组织、协调、督促本部门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6、对依法必须上报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最终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委托权限,负责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完善首席代表制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委托制度。各部门要对窗口首席代表明确界定职权和责任。对不需现场踏勘、会议决定、专家论证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的事项,应当授予首席代表决定权和行文用章权,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不能现场办结的事项,应当授予直接受理权和协调督办权,并确定承诺时间,由首席代表提出办理意见,及时转到后方处理,督促后方按承诺时间办结。
(二)实行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减化审批环节,各部门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别规定外,一律使用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由部门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三)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审批一律依法由行政决定权的部门承担社会行政责任。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不作为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能按基本要求履行首席代表职责的,按有关规定退回原单位,由原派出部门另行委派首席代表。
四、确保首席代表制的实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