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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监管体系

  根据《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等环节,都属于安全监管的范畴。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我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管理工作,由市经委(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在市经委)负责。市经委及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抓好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相应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经济商务局相应负责当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相应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相应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管、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监管体系,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肇事者,也要依法从严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开展检查,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的整治力度

  各县市区要迅速组织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对矿山数量多、爆炸物品使用量大、易发生重特大爆炸事故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情况逐一进行检查,不留死角。所有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都要立即开展自查,自觉消除安全隐患。检查中,对于重点地区,要对其是否加强领导,是否落实责任,是否强化监管逐一查证查实;对于重点单位,要对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有无规章制度,有无漏洞隐患,有无整改措施逐一查清查实;对非法制造、贩卖、私存、藏匿,非法购买、使用的重点人员要逐一查清查实。对检查整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检查发现有涉爆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责令停产关闭的单位,要查清其民用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和处置情况。对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坚决予以收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工作力度,彻底查封取缔各类非法矿点,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并严格监督停产、关闭措施的落实。对被责令关闭的矿点,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遗留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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