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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2日)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06〕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特殊生产资料和危险物品。长期以来,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严格管制。今年5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及其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要针对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用量大,重点工程和零星用户多的特点,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非法炒制炸药、私藏爆炸物品的严重危害性,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受理群众举报线索,认真核查,及时公布查证结果,在全社会营造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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