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人,是指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从事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二)审核人,是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批准人,是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负责人。
在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由1人或2人一并行使承办人、审核人或批准人职责的,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或条件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不履行应尽的监督检查职责,或未经审核、批准,擅自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
(五)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意见实施行政许可或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 审核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应负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批准人应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应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九条 批准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及指令或者干预承办人、审核人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应负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未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应负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研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提出和同意错误意见的人应负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决策人应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