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贯彻《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防雷条例》),进一步做好全市防雷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雷电灾害已成为危害程度仅次于暴雨洪涝、地质灾害的一大气象灾害。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的《通知》要求,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形势,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落实防雷减灾安全措施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防雷减灾的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好各项防雷安全措施。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航空、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系统,学校、宾馆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特别是架空输电线等电力设施、微波站和卫星地面站等通信设施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确保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要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防雷重点单位要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要严格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工程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主动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