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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开展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实施整治阶段。时间从2006年8月中旬至11月底。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在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集中开展整治行动,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专门人员,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开展工作。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非法从事出租客运经营活动的“黑”出租汽车、“黑”机动三轮车、“黑”非机动车、“黑摩的”等,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其活动区域和规律,特别注意掌握本地区黑恶势力操纵非法营运团伙的基本情况,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二是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各相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织联合稽查。可成立若干稽查小组,针对“黑车”猖獗的地区,抽调运管、客管、交警、治安、城管、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区域性整治专班,实施阶段性的集中整治。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的力度,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对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营运或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它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三是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对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要严格按照《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处罚,也可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请明确对未取得出租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函〉的复函》进行处罚。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妨碍执法、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定人、定岗、定责,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三)巩固建制阶段。时间从2006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探索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和严管重罚制度,对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切实提高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能力,保障宜昌出租车客运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六、整治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出租车客运经营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又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损害城市形象。开展该项整治活动,有利于维护我市客运市场,提升整体城市形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整治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议程,上下联动、务求实效。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通报上月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月工作任务及解决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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