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特殊药品日常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吉食药监安〔2007〕88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特殊药品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防止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现将我局制定的《吉林省特殊药品日常监管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吉林省特殊药品日常监管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建立特殊药品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确保特殊药品合法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
药品管理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特殊药品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的特殊药品管理情况进行的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第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特殊药品监管工作,负责省局交办或授权的监督检查事宜;根据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职责和本规定所界定的辖区内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划分责任区域,明确监管责任,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辖区内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安监处(科)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开展本地区特殊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并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当开展相应专项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特殊药品监督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辖区内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建立月巡查制度,开展日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