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监察机关对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下列事项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一)是否遵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二)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的情况;

  (三)是否按要求落实重要改革措施、工作部署和重大任务,并实现工作目标;

  (四)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民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

  第九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重大的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年度工作重点;

  (三)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人民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

  重大的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立项,并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组织检查组,采取明查或暗访的方式实施行政效能监察。检查组应当由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组成。

  监察机关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或新闻媒体参加行政效能监察活动。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督促被监察单位执行监察决定或采纳监察建议。

  被监察单位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报告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被监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和办理时限。

  监察机关及被监察单位应当及时受理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