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金融、保险与消防安全互相制约的机制。金融机构要建立信贷业务与借贷对象消防安全条件挂钩的工作机制,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固定资产,未整改不得接受抵押。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增强灾后社会救助功能;对未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得准予行政许可。保险人应当根据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确定和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促使投保单位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范火灾的能力。
(二)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1、加大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消防规划并严格实施。要按照城市消防规划的功能分区,抓紧解决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老城区市政消火栓欠帐、消防车通道堵塞等问题。2008年底前,城市老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要达到国家标准要求。2010年底前,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要基本得到解决,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市9个重点镇市政消火栓基本达到国家标准。新建城区公共消防设施必须与其它市政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消防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2、继续加强消防站和特勤训练基地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大新城区、开发区消防站建设力度,改造、完善现有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功能。“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增2个以上消防站,现有消防站要基本达到“宜居、节能、环境友好”的要求。2007年底前,全市特勤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80%的普通消防站设立抢险救援班,40%的抢险救援班建设达到国家标准。2010年底前,全市所有普通消防站抢险救援班建设达到国家标准。此外,要建设具有电化教学、模拟仿真训练等功能的特勤训练基地,提高消防部队训练水平。
3、进一步加快消防装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急需、实用、配套”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举高车、大功率水罐车、抢险救援车、后援保障车等特种消防车辆和个人防护装备建设。2006年底前,全市所有消防中队全部配备大功率水罐车,一线官兵全部配齐消防头盔、消防手套、灭火防护靴、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装备;2007年底前,建立配备消防摩托车,建立机动性强、配备背负式高效灭火装备的消防摩托战斗班。2008年底前,配备消防后援保障车、运兵车、通信指挥车,全市80%以上消防中队配备抢险救援专用车辆;2009年底前,配备A类空气压缩泡沫车、自卸式消防车、消防排烟车、干粉泡沫联用车,建立消防车辆装备器材调配中心;2010年底前,根据任务需要,配备用于船闸、隧道灾害事故的专用消防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