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配备消防安全职业管理人员,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要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实行认证管理,指导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建立消防执业制度,发展消防中介服务。建立消防执业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和维修保养、消防设备操作控制等特殊岗位纳入社会职业范畴,建立职业资格等级认定管理制度,并将职业资格等级与就业范围挂钩。要建立各级消防职业培训机构。2008年底前,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相关岗位要聘用消防执业人员;2010年底前,80%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岗位必须是消防执业人员。要大力发展消防设计咨询、消防设施检测及维修保养、电气安全检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远程监控等消防中介服务,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水平和公信力,重点推动宜昌消防协会的健康发展。
4、建立稳定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消防事业发展,加大对消防事业的投入,严格执行公安部、财政部印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将本级消防部队的消防业务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落实消防部队基本支出最低保障标准,确保消防业务经费随着各地经济发展逐年递增。社会各单位要保证和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等必需资金,为消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5、建立重大火灾隐患预防整改机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并建立重大事故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工商、文化、消防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审查机制,严防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从源头上预防火灾隐患滋生。2008年底前,各地要全面解决集生产、储存、住宿于一体的工厂、仓库、作坊“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问题。要认真组织好每年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月”活动,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认定、挂牌督办、升级降级、立案销案等工作机制,加大舆论监督力度,督促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在隐患消除前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避免养患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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