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应当将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委托书(合同),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之一,并办理工程远程视频监控注册。
第八条 市建工局设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中心。通过集中管理软件直接对施工现场摄像机进行远程操作,对施工现场进行24小时实录监控。
第九条 受远程视频监控的建筑工程,现场必须设置监控室并配置符合《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要求》(另行制定)的监控设备。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远程监控系统软件的要求,将工程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通过视频网络传输到市建工局控制中心,供市建工局控制中心实时浏览、调取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十一条 提供远程监控系统服务的单位,必须按约定保证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场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监控系统的保护,确保有效传输。
第十二条 市建工局监控中心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可以为企业建立内部监控中心,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拆除视频监控设备前三天,须事先到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已开工处于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工程,必须设置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按本规定设置远程监控系统的,其所建工程不得参与质量评优和文明工地的评比。
第十六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及市建工局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要求,建立相应的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工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