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建工字〔2007〕3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城市建设现代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远程监控系统),是指应用视频信息网络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进行远程实时图像监控管理的系统,该系统具备视(音)频采集、传输、编解码和终端监控、录像等功能。
第三条 远程监控系统是监督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责任的强制性措施,同时也是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保证措施。
第四条 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远程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统一管理,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筑工程,必须设置远程监控系统。
(一)18层以上高层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m2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工业厂房;
(三)高度50m以上的构筑物;
(四)1000m2以上(含1000m2)的深基坑工程。
第六条 凡属于第五条规定工程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于工程开工之前,委托具有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相关费用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