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许可证》年审的通知
市有关委、办、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原
国家计委等部门制定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决定进行2006年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由市、区县发展改革委核发《收费许可证》、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
二、年审内容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审查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国家和我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变更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政策的行为。
重点审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收费、向企业的收费、涉及向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收费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情况。
三、时间安排和分工
全市统一年审、换证时间为2007年4月25日至2007年6月29日。按《收费许可证》核发单位,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区县发展改革委进行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
四、各收费单位要配合做好年审和换证工作
(一)各收费单位要积极配合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时间完成年审工作。
(二)提供收费标准批准文件、《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以及本单位的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收取人事档案存档费、职称评审费、计量检定费、特种设备检验费、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费的单位,需提供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批准文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高等院校需提供市教委核准的学费、住宿费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