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内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
二、组织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是我市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负责出具我市限额以下内资项目确认书以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限额以上内资项目确认书的初审等工作。
(二)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的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辖区内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的申报工作,对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办理内资项目确认书请示,在请示中明确审核意见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2.每季度将辖区内已出具内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市发展改革委。
3.配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对免税项目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三)项目单位在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每季度向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关于内资项目确认书的申报和审核
(一)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应在取得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后、设备进口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应在取得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国产设备全部购买并取得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出书面申请。
(二)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1.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报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2.项目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项目投资总额内自用进口设备清单(格式见附件1、2,一式七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一份(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4.已签订的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