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的通知
(浙爱卫〔2007〕1号)
各市爱卫会:
为使我省创卫工作与新修订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接轨,我会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拟稿,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及《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该《标准》和《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浙江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市(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好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
(三)市、区(县)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五)有本市(县)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六)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市、区(县)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二)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三)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四)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五)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