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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

  (1)路政部门要会同交警部门联合完善路面执法违法车辆信息抄告制度,运管部门实施源头治理。
  (2)运管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有关经营者的行业监管。
  (3)稽征部门做好通行费、养路费调整工作,降低合法装载车辆的运输成本,优化和调整运力结构。
  (4)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牌照。
  (5)加强与质监、经贸、工商等部门联系,加强行业监督检查力度,清理、整顿我省汽车生产企业。
  (6)加强与工商、经贸、公安、技监等部门联系,组织车辆非法改装专项联合整治行动。
  3.建立健全执法结果公示制度。
  (1)违章车辆信息由公路部门抄告运管部门,运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2)路政部门及时将路面执法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4.建立健全超限运输管理考核机制。完善《浙江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请各级地方政府组织考核,奖励先进,鞭策后进。
  (四)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超限运输检测站建设。
  2008年底前,力争完成省政府批复的21个固定超限运输检测站建设。
  2009年,力争完成列入交通部一类规划的28个超限运输检测站建设。
  2010年,基本完成交通部二类规划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建设。
  至2010年,基本完成超限运输路面监控网络的建设。
  (五)提高超限运输管理科技水平,完成三大系统的推广应用,强化科学治超。
  1.2006年底前,全面推广应用超限运输车辆监控系统和超执法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
  2.2007年底前,全面推广路政管理系统,提高超限案件办理速度。
  3.改进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检测技术手段,逐步推广车辆电子扫描与识别系统、数码拍照监控系统、自动化动态称重系统和智能数据库系统,提高检查的效率与准确性。
  (六)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路政执法队伍建设。
  1.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法制教育、业务教育和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加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确保对每个超限运输检测站点每月开展至少一次的检查活动;建立上级领导与一线超限运输管理负责人定期谈话制度;对于经常出现问题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地区和治超站点,及时开展专项整顿,严明纪律,举一反三,防微杜渐。通过制度化的明查暗访和检查督导,推动和指导各基层单位规范执法行为。
  2.严格实行超限运输管理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超限运输管理违法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制度管人的方式杜绝执法者违法现象的发生。二是对在超限运输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人员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管理相对人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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