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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粮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粮食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和粮油质检体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水平。
  (二十二)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根据统计对象,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以保障《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六、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三)全面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各级行政首长责任制,将中央对粮食省长负责制规定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到市、县(区)行政主要领导,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总量平衡,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
  (二十四)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建设,确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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