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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剥离与管理工作,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七)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剥离的后续管理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从国有粮食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同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也要根据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具体内容,设置相应台账,登记、反映和监督挂账变化情况。对2004年5月31日以前经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单独设账反映,实行有效管理,审计、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依法处置企业经营性亏损的实施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八)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省政府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对国有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的资金缺口,除继续从中央批准给省的改制资金限额中给予的适当补助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中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安置职工。在正常经营期间,企业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九)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和规范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十)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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