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应当单独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年。查询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事项的,以上文件应收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永久保存。
七、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当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明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的办理部门,设立查询窗口,由专人受理查询申请,并在办事大厅公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查询工作作息时间、查询办理时限、查询办理监督电话。
八、原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略)
2.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
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略)
4.查询结果(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2: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
一、查询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的申请表可不加盖公章,由执行查询公务的工作人员签字。
(二)、身份证明(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收取)
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出具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后,不再收取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委托及公证
1.委托代理人查询的,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委托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原始登记凭证的,受托人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被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核原件),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或者监护关系证明(核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