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工程勘察专业类企业丙级资质的通知
(黑建设[2007]15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根据建设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93号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关于同意湖南等七个省设置工程勘察专业类丙级资质的批复》(建市函[2002]257号)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决定规范我省工程勘察专业类丙级资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受理在地市级城市设置工程勘察专业类丙级资质的核准申请,各市、地今后不在受理和申报以上资质的申请业务。
二、对于各地市级城市已取得工程勘察专业类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可以继续执业到2007年5月30日,在这期间凡具备条件的丙级资质勘察单位可以依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规定,申报资质升级。自2007年6月1曰起,凡在我省地市级城市设置的工程勘察专业丙级资质证书将自行作废。
三、对于在县(包括县级市)及县以下地区设置的工程勘察专业类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可继续从事资质规定范围内的丙级勘察业务,但只允许在本县域内承揽工程。